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陈萃璐律师,985院校硕士毕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法律世家,父亲是一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深受父亲熏陶,对律师行业充满敬畏。陈萃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负责,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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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背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都无权向配偶的那一方索取。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了个人债务,也不得采用共同财产中完全属于未负债方的那一部分来清偿这笔债务。然而,如果婚姻关系终止,对于婚期内的共同债务,双方应负责连带的偿还义务。

夫妻一方签署的担保协议通常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除非该协议涉及共同生活开支、生产活动或双方默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共同饮食起居、生产行为及双方同意,配偶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单方担保债务不被视为共同债务,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生产活动或双方意愿支持的债务,可能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债务,但这不会影响善意第三者的权益。夫妻共同债务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或家庭生活需要,即使协议规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但前提是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追责。

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自愿承担全部债务,那么这个内部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如果债务是共同债务,即使协议指定一方承担,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追偿。只有当承担方全额清偿后,才可以根据协议向对方追偿。

离婚时,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如维持生活或法定义务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单方不合理支出不属于婚姻债务,相关责任人独自负责还款,配偶无需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