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若需前往外省,须向负责执行之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经核准许可后方能成行。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取保候审之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不得擅自离境或离开其原居住地所在的市、县。

向公安局申请,需要批准才可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离开居住地需先注销信息并获上级执法部门授权。未获许可擅自离开,可能面临取消取保候审资格、重新收押的严重后果。此举旨在确保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如需出国旅游,须经司法机关许可。需向负责案件部门提交申请,说明原因及行程,确保随时听从召唤。审批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获准后,应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持通信畅通,准时返回。

一般不可以,经过批准的,就可以。(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