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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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涉及到绑架案件中的死者情况时,凡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因素,无论是出于人为故意,抑或纯粹的疏忽大意所致,皆应视为绑架罪中的后果加重情形,依情节严重程度加以惩治,或判处较重刑罚,甚至是并处罚金。2. 所谓致使被绑架者死亡,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直接导致了被绑架者的死亡,其犯罪行为与其被害者的离世存在着明显的直接因果关联。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至少是过失的罪责。

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为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绑架行为中,因疏忽导致受害者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即“绑架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并致人死亡或故意杀害被绑架者,将面临死刑及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处罚。其中“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导致的死亡情况。

绑架罪中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属结果加重情形,应重罚。不仅故意杀人,过失致死同样面临死刑,并剥夺全部财产。因此,过失导致被绑架者死亡,刑罚将更为严厉。

绑架致人死亡,涉及绑架犯罪指控。法律规定,绑架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将接受法院审判,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需承担经济赔偿。定罪量刑须由当地法院严格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