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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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完成抵押登记,合法有效的抵押合约不会丧失效力。但对于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尤其是新建建筑,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抵押登记,以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只有抵押权经过书面登记,其法律效力才会得到正式确立。

尽管抵押协议未登记,其有效性不受影响。法定要求抵押权登记,但未登记仅意味权利创立而非生效。不动产权契约自签署即具法律效力,不论是否完成物权登记,契约效力不受登记状态影响。

尽管抵押财产未经登记使抵押权益暂无效力,不影响抵押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行使权利。即使未办登记,抵押权人仍可向法院诉讼,请求查封、扣押抵押人名下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以保障自身权益。

抵押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其有效性不受影响,但不动产如房产、建筑等的抵押需遵循法定登记程序以确保抵押权生效。只有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正式确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若因抵押方未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等违法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方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未登记由债权人或登记机关过错所致,除非另有约定,抵押方需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共识不办理登记时,抵押方亦需按此原则承担责任,除非另有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