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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时间:2025.01.30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类犯罪辩护 阅读:821人
律师解析:
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如下:
造成伤亡达到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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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旭律师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以智帮人,以理服人,以法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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