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
担保债权优先。
当
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时,设有
担保的债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保障了担保权人的权益。
2.职工债权排第二。
涉及职工
工资、
社保费用等职工债权,会在有担保债权之后优先获得清偿,体现对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普通债权按比例。
在上述债权清偿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各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都对小静享有普通债权。小朱的债权先到期,小李的债权数额最大,小胡的债权虽后到期但有一些特殊情况,他曾协助小静解决过一些难题。小静的资产仅够偿还部分
债务,三人就债权清偿顺序产生争议,都认为自己应优先受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债权在没有担保等特殊情形下,原则上按照债权到期先后顺序清偿。若
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清偿。在本案中,小朱的债权先到期,在清偿顺序上具有一定优先性。
2、债权数额大小和是否有协助债务人解决难题等情况,并不影响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所以小李和小胡不能因为债权数额大或曾协助小静就优先于小朱受偿。若小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先清偿小朱到期债权后,剩余资产若无法清偿小李和小胡的全部债权,则他们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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