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决前
公司注销,若法院不知情作出
判决书,其效力有瑕疵。
公司注销后
法人资格消灭,
诉讼主体不存在,按规定诉讼中法人终止,需等
权利义务承受人时应中止诉讼,无承受人则终结诉讼,通常不应再判决。
2.若公司恶意注销逃避责任,
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发起人或
出资人担责。
像股东未依法
清算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让股东对
债务负
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胡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进入审理阶段。然而在判决前,小胡为逃避可能的
赔偿责任,恶意将公司注销,且未告知法院。之后法院不知情作出了对小胡公司的判决书。小朱得知公司已注销后,认为该判决应让小胡个人承担责任,小胡则觉得公司已注销判决不应生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诉讼主体不复存在。本案中小胡公司在判决前注销,法院不知情作出的判决书效力存在瑕疵。按照法律规定,诉讼中法人终止需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中止诉讼,无权利义务承受人应终结诉讼,所以通常不应再对已
注销公司判决。
2、小胡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判决责任,小朱作为债权人,可要求小胡承担相应责任。若小胡作为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小朱可主张小胡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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