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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有哪些

时间:2025.07.31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15人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骗领的卡进行诈骗,也就是用假卡或用假身份办卡后使用。
二是使用作废的卡,像过期、注销、被盗用的卡。
三是冒用他人卡,未经同意以他人名义交易,比如捡到卡后使用。
四是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或期限透支,经两次催收超三月不还。
实施这些行为且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捡到了小胡的信用卡,未归还而是擅自以小胡名义使用该卡进行多次消费,累计消费金额较大。小胡发现信用卡被盗用后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捡到卡使用,不算犯罪,而小胡坚持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他未经持卡人小胡同意,擅自以小胡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交易,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小朱冒用小胡信用卡消费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小朱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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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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