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
虚假身份骗领的卡进行诈骗,也就是用假卡或用假身份办卡后使用。
二是使用作废的卡,像过期、注销、被盗用的卡。
三是冒用他人卡,未经同意以他人名义交易,比如捡到卡后使用。
四是恶意透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或期限透支,经两次
催收超三月不还。
实施这些行为且
数额较大,构成
犯罪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捡到了小胡的信用卡,未归还而是擅自以小胡名义使用该卡进行多次消费,累计消费金额较大。小胡发现信用卡被盗用后
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捡到卡使用,不算犯罪,而小胡坚持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小朱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他未经持卡人小胡同意,擅自以小胡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交易,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小朱冒用小胡信用卡消费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且数额较大的,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小朱需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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