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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有连带清偿责任吗

时间:2025.07.31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没有股东,财产归投资人个人。
2.按相关法律,投资人要用个人财产企业债务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够偿债时,需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
3.若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就得用家庭共有财产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投资人要为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买单。

案情回顾:

小许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企业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企业现有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小许认为自己仅需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债务,而债权人则认为小许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后来查明,小许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本案中,小许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所以小许需以个人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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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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