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有书面
合伙协议,且协议明确亏损分担比例,
合伙人依约定承担,如按
出资比例分担。
2.若协议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伙人协商决定,可参考经营贡献、能力等因素。
3.协商不成,按
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实缴多的多担亏损。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合伙人平均分担。
5.
普通合伙人担
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
债务,清偿后可追偿;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
合伙做生意。起初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经营一段时间后生意亏损。三人就亏损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各自在经营中的贡献分担,小李觉得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更合理,小胡则主张平均分担。三人协商未果,且难以确定各自的出资比例。
案情分析:1、由于三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于亏损分担没有明确约定,在协商不成且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所以小朱、小李和小胡应平均分担此次生意的亏损。
2、若此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该合伙人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应承担的份额。若存在有限合伙人,则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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