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按合法程序,如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这是正常融资,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负责。
2.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贷款,构成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贷款合同有效,公司先担责再向股东追偿;
相对人非善意,公司可不担责。
3.股东将贷款挪作个人用,可能
涉嫌犯罪,要担
刑责并返还资金。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股东,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小胡贷款用于个人投资。小胡并不知晓小朱未按合法程序操作。贷款到期后,公司拒绝还款,小胡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认为该贷款是小朱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未经合法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贷款,构成越权代表。小胡作为相对人并不知晓小朱未按合法程序操作,属于善意相对人,根据法律规定,该贷款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
2、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小朱进行追偿。另外,小朱将贷款挪作个人使用,可能涉嫌
职务侵占或
挪用资金等
犯罪行为,若被认定
犯罪,小朱要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同时需返还侵占或挪用的资金。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