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伙中的诈骗行为有以下几种:
虚构事实,即故意编造项目、业务或财务状况等信息,诱导他人投资,像编造不存在的高收益项目。
隐瞒真相,就是隐瞒项目重大风险、
债务等重要信息,比如隐瞒公司巨额债务让新人入伙。
非法占有,以合伙名义将他人
出资占为己有且不归还,如拿到钱就挥霍或潜逃。
若遭遇此类诈骗,受损方可
报案追究
刑责,也能通过
民事诉讼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与小胡三人商议合伙经营项目。小朱谎称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项目,诱使小李和小胡投入资金。实际上该项目根本不存在,并且小朱还隐瞒了自己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拿到小李和小胡的出资后,小朱将资金挥霍一空,拒不归还。小李和小胡发现真相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诈骗。
案情分析:1、小朱故意编造不存在的投资项目,属于虚构事实;隐瞒自己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属于隐瞒真相;将小李和小胡的出资挥霍且拒不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合伙中诈骗行为的
构成要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小李和小胡作为受损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小朱的
刑事责任,同时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朱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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