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债务,算
共同债务。
比如两人一起在
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了钱另一方表示认可。
2.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属于共同债务。
像为了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而借款。
3.一方超出日常所需的借款,一般不算共同债务。
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的除外,如用于共同经营的店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条上只有小朱一人签字。小胡要求小丽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丽称对此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胡则主张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店铺。双方就该债务是否为
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本案借条只有小朱签字,小丽未明确表示认可,不满足此情形。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此笔借款
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
3、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小胡需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店铺,若能证明,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是。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