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可视为“无限期”。
2.依据法律,署名权保护期不受限。
作者能自主决定是否署名、怎么署名,该权利不会随时间消失。
3.即便作品发表多年或作者离世,署名权仍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能擅自改作者署名,也不能阻碍作者行使该权利,保障作者对作品标识的专属权。
案情回顾:小朱创作了一部文学作品,在作品发表后获得了广泛关注。一段时间后,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在再版该作品时擅自将小朱的署名去掉,改为自己的名字。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小胡恢复自己的署名,小胡则认为作品已发表多年,署名权不再受保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根据《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具有永久性。这意味着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如何署名,并且这种权利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消灭。
2、在本案中,小朱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其署名权应受法律保护。小胡未经许可擅自更改作者署名,侵犯了小朱的署名权。小胡认为作品已发表多年署名权不再受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小胡应恢复小朱的署名,以确保小朱对作品标识的专属权利得以永久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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