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合同解除是因一方违约致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
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担责,
赔偿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等。
2.违约方自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一般不满足获赔条件,允许其索赔有违公平原则。
3.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违约方有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司法实践会具体考量。
最终需法院结合实际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许提供特定规格的货物。然而,小朱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货物,导致小许无法按时将货物投入生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许遂行使解除权,解除了与小朱的合同,并要求小朱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小朱却以自己也有损失为由,要求小许给予赔偿。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小朱未按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小许作为守约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
2、违约方自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赋予赔偿请求权的条件。若允许违约方小朱要求赔偿损失,有悖于违约责任制度的宗旨和公平原则。但如果小朱有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等特殊情况,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形适当考虑,最终需由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