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检察院通知和解,对方不同意和解不影响案件推进,和解不是
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
2.检察院建议和解是为化解矛盾、提高效率。
若对方拒绝,案件按正常法律程序进行。
3.轻微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虽可提和解建议,但决定权在
当事人。
一方不愿和解,
司法机关依事实和法律审查处理。
4.
证据充分时,即便对方不和解,如
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也可能
提起公诉,由法院
定罪量刑。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冲突,小朱将小胡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介入后,考虑到案件情节轻微,为化解矛盾、提高
诉讼效率,建议双方和解。然而,小胡因对小朱的行为感到愤怒,拒绝和解。此时案件是否继续推进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对方不和解应影响案件走向,而司法机关认为应按正常程序处理。
案情分析:1、和解并非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虽可提出和解建议,但最终决定权在双方当事人。
2、若一方不愿和解,司法机关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判断。像此故意伤害案,即便小胡不和解,只要证据充分,检察院仍可能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对小朱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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