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姻
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的借款,通常不算
夫妻共同债务。
2.判断要点在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开支。
若用于赌博等
违法活动、个人高消费且配偶未追认,不算
共同债务。
3.若
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也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4.总之,未用于家庭开支一般不算,但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
债务,小丽却认为这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不应由自己承担。原来,小朱将这笔钱用于购买高档手表等奢侈品,且小丽对此并不知情也未追认。小胡则坚称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且未得到小丽追认,明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但如果债权人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不过从现有情况看,小胡未提供相关
证据,所以这笔债务大概率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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