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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算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03人
律师解析:
1.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的借款,通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判断要点在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开支。
若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个人高消费且配偶未追认,不算共同债务
3.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也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4.总之,未用于家庭开支一般不算,但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却认为这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不应由自己承担。原来,小朱将这笔钱用于购买高档手表等奢侈品,且小丽对此并不知情也未追认。小胡则坚称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且未得到小丽追认,明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但如果债权人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不过从现有情况看,小胡未提供相关证据,所以这笔债务大概率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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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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