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借款纠纷里,
担保人责任分两种。
一般
保证时,先拿
债务人财产偿债,不够的部分才由
担保人承担。
债权人得先
起诉债务人,
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债,才能找一般保
证人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能直接要求担保人担责。
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范围通常含主债权、利息等,按合同约定。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加重
债务,没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加重部分免责。
另外,过了
担保期限,担保人可免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20万元,小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胡直接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认为应先让小朱还钱,不足部分自己再承担。同时,小胡与小朱私下协商将
借款利息提高,未取得小许书面同意,小许表示对提高部分利息不承担责任。此外,小许称担保期限已过,自己不应再担责。
案情分析:1、关于保证方式,因未明确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小胡可直接要求小许承担
保证责任。但小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朱追偿。
2、小胡与小朱未经小许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提高利息),小许对加重部分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3、若担保期限已过,根据规定,小许可免除
担保责任,具体需结合实际担保期限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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