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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负债需要共同承担吗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一起还。
2.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债,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都认可的除外。
3.判定离婚前债务是否共同承担,重点看债务性质和用途是否符合上述规则。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后小朱和小丽离婚,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所借,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自己承担。小胡则称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需看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超出,债权人小胡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小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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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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