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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起诉公司高管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58人
律师解析:
1.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公司高管
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用全部财产担责,高管职务行为后果归公司。
2.特殊情形下能起诉。
若高管侵害债权人利益,如恶意转移财产、滥用公司地位逃债,债权人可要求高管担责并起诉。
若高管和债权人有合同或侵权关系,也能起诉。
3.要确定能否起诉,需具体分析高管行为与债权人的关联。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债权人,该公司一直未偿还欠款。小朱本欲起诉公司高管小胡,但不清楚是否可行。小朱认为小胡在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而小胡则称自己是正常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双方就小朱能否起诉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高管基于职务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后果归属于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公司高管。
2、但如果高管实施了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本案中小朱认为小胡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规定,刺破公司面纱,要求高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起诉高管。另外,若高管与债权人有直接合同关系侵权行为等,债权人也可基于相应法律关系起诉高管。所以需具体分析高管行为及与债权人之间的关联,才能确定能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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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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