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保证责任分情况。
一般
保证中,
债务人死亡,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仲裁,且未对
债务人财产
强制执行前,保
证人可拒绝担责。
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法院受理其破产案、
债权人证明其财产不足或失能、保证人书面放弃权利的情况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但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期限届满后小许不幸离世,小朱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若此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小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小胡有权拒绝担责,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四种除外情形时,小胡需担责。
2、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许死亡后,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终需结合具体保证类型及实际情况确定小胡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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