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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的担保人是否还有责任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51人
律师解析:
保证责任分情况。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死亡,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拒绝担责。
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法院受理其破产案、债权人证明其财产不足或失能、保证人书面放弃权利的情况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小许不幸离世,小朱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若此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小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有权拒绝担责,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四种除外情形时,小胡需担责。
2、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许死亡后,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终需结合具体保证类型及实际情况确定小胡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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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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