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即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无需对
公司债务额外担责。
2.特殊情况,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何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拓展失败,对外欠下了一笔债务。债权人找到小许和小何,要求他们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小许认为自己只是股东,不应承担公司债务;而小何则担心会被牵连,双方对于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对外债务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没有
抽逃出资等
违法行为,就无需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2、在本案中,如果小许和小何已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那么他们不用以
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对外债务。债权人应向公司
主张权利,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
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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