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无约定合伙期限时,
合伙人能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前提下退伙,但要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
2.若未提前通知致
合伙企业受损,退伙人要
赔偿。
3.退伙时,其他合伙人需按当时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
4.若退伙人有
债务,要与其他合伙人共担;
若企业欠退伙人债务,退伙人可要求支付。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小许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
未约定合伙期限。经营一段时间后,小朱因个人原因突然决定退伙,未提前通知小胡和小许,且在退伙时直接拿走了自己认为应得的财产份额。小胡和小许认为小朱的突然退伙给店铺生意造成了不利影响,要求小朱承担
赔偿责任,并重新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小朱则认为自己有权随时退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虽可退伙,但要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小朱未提前通知,其突然退伙可能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小朱应承担赔偿责任。
2、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小朱直接拿走自己认为应得的财产份额不符合规定,应重新结算。若小朱对合伙企业负有债务,需与其他合伙人
承担连带责任;若合伙企业对小朱负有债务,小朱有权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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