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三级伤残评定: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若出现精神障碍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截瘫且有排便或排尿问题、一手缺失超腕关节且另一手拇指缺失、一眼失明另一眼重度视力受损等情况,可评定为三级伤残。
2.
赔偿标准:
赔偿包含
医疗费、
误工费等项目。
人身损害中,
残疾赔偿金按当地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算二十年,三级伤残赔80%。
伤者60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
75岁以上算五年。
还能要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依实际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
意外事故中受伤,医院诊断其存在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小朱向责任方小胡索赔,小胡却对小朱的
伤残等级提出质疑,认为不应按照三级伤残进行赔偿,双方就
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小朱精神障碍且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符合三级
伤残评定标准,小胡应认可该评定结果。
2、赔偿方面,应涵盖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三级
伤残赔偿系数为80%。若小朱有超出60周岁等特殊情况,赔偿年限依法调整,同时小朱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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