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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物业合同怎么解除

时间:2025.07.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阅读:1222人
律师解析:
1.对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或物业可随时解约,不过要提前六十天书面告知对方。
2.解约时,解约方先起草书面通知,写清解约意愿、理由和预计解除时间(通知送达日起不少于六十天),再用邮政特快专递等能留痕的方式送达并留好凭证。
3.通知发出到合同解除的六十天内,物业要照常服务,解约方也要正常交物业费
期满合同就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结束。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小区与某物业服务人签订的是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小朱觉得物业服务质量不佳,想解除合同。但他未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直接要求物业服务人立刻停止服务。物业服务人则认为应按规定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在通知满六十日前他们仍要继续服务,小朱也需正常支付物业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对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小朱未按此规定操作,其直接要求立刻停止服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
2、在解约流程上,解约方需起草包含解除意愿、理由、预计解除时间(自通知送达不少于六十日)等内容的书面通知,并通过可留痕方式送达,保留送达凭证。小朱未履行这些流程。在六十日期限内,物业服务人应继续服务,解约方应支付物业费,六十日期满合同才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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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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