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于不定期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或物业可随时解约,不过要提前六十天书面告知对方。
2.解约时,解约方先起草书面通知,写清解约意愿、理由和预计解除时间(通知送达日起不少于六十天),再用邮政特快专递等能留痕的方式送达并留好凭证。
3.通知发出到
合同解除的六十天内,物业要照常服务,解约方也要正常交
物业费。
期满合同就解除,双方
权利义务结束。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小区与某物业服务人签订的是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小朱觉得物业服务质量不佳,想
解除合同。但他未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直接要求物业服务人立刻停止服务。物业服务人则认为应按规定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在通知满六十日前他们仍要继续服务,小朱也需正常支付物业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对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小朱未按此规定操作,其直接要求立刻停止服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
2、在解约流程上,解约方需起草包含解除意愿、理由、预计解除时间(自通知送达不少于六十日)等内容的书面通知,并通过可留痕方式送达,保留送达凭证。小朱未履行这些流程。在六十日期限内,物业服务人应继续服务,解约方应支付物业费,六十日期满合同才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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