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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能否对夫妻共同财产提执行异议申请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22人
律师解析:
1.配偶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异议申请。
在执行中,若认为执行财产属共同财产且权益被侵犯,可书面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判断是否为共同财产。
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不成立则驳回。
3.配偶对裁定不服,若原判决、裁定有误,走审判监督程序;
无关则可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朱债务。执行过程中,小胡的配偶小丽提出执行异议,称执行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行为侵犯了她对该财产的权益。小朱则认为该财产应属于小胡个人所有,法院不应中止执行。

案情分析:

1、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小丽作为小胡配偶,认为执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权益受侵犯,有权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2、法院会审查该财产是否确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小丽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小丽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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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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