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给付义务人发现后给付义务人有经营差、转移资产逃债、失信誉等情况,有确切
证据时可行使
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对方在合理时间没恢复履行能力且没
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能
解除合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时要发通知,通知到对方合同即解除。
对方有异议,可找法院或
仲裁机构确认效力。
3.若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达成,先给付义务人可按约定解除。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小朱为先给付义务人。履行过程中,小朱发现小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
转移财产逃避
债务的迹象。小朱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小胡。但在合理期限内,小胡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小朱向小胡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小胡对此有异议,认为合同不应解除。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小朱发现小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转移财产,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小朱在小胡未恢复履行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小胡时
合同解除。若小胡有异议,可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此外,若合同有约定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先给付义务人也可依约解除合同,本案未提及约定解除条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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