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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向第三人付款有效吗

时间:2025.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1.若法院已发协助执行通知,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付款,此时被执行人让第三人付款无效。
第三人擅自支付,需在支付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担责。
2.若无上述限制,且付款基于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付款行为通常有效。
但要是被执行人借此逃避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可诉讼撤销付款行为维权。

案情回顾:

小何因债务纠纷被小朱起诉,法院判决小何偿还小朱欠款。进入执行阶段后,小何有笔债权在小许处。法院向小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向小何支付款项。但小何仍要求小许付款,小许未理会通知向小何支付了款项。小朱得知后,认为小许付款行为无效,要求小许承担责任;而小许认为自己和小何有正常债权债务关系,付款合理。

案情分析:

1、法院已向小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向小何支付款项,此时小许擅自向小何付款,该付款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小许需在已支付的数额内向小朱承担责任。
2、即便小许和小何有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在有法院限制支付的情况下,小许也应遵守规定。若小何让小许付款是为逃避执行,小朱可通过诉讼主张撤销该付款行为,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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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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