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为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产生,且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有可能执行配偶财产。
因为这种情况下债务属于家庭
共同债务,配偶有偿还责任。
2.要是能证明该债务仅为
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人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一般不会执行配偶财产。
企业财产先用于偿债,不足部分才由负责人以
个人财产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一笔债务。
债权人要求小朱偿还债务,小朱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为由拒绝全额偿还。债权人便将小朱及其配偶小丽一同
起诉至法院,认为这笔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执行小丽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小朱则称
企业债务是自己经营产生,与小丽无关。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有清偿义务。
2、判断是否执行配偶财产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企业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执行配偶财产;若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不应执行配偶财产。本案需进一步审查企业经营收益的用途来确定是否执行小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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