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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建房债务归谁所有

时间:2025.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81人
律师解析:
1.若自建房为夫妻共同意愿,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那么建房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2.要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建房,且所建房屋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债务一般由建房方个人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出资建造了一栋房屋。建房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向小胡借款10万元。房屋建成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对于建房所欠小胡的10万元债务归属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该债务应由小丽承担,小丽则觉得应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建造房屋,此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范畴,因此借款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所以,小朱和小丽应共同承担向小胡的10万元还款责任,而不是如小朱所说由小丽一人承担。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债务的分担比例,但该协商结果不能对抗债权人小胡,小胡仍有权要求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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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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