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互负
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行使该权利,需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
当先履行方有问题时,后履行方不必走
诉讼程序,直接明示拒绝即可。
3.行使权利要正当,不能滥用。
否则后履行方错误行使,可能会构成违约。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先交付货物,小胡再支付货款。小朱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小朱要求小胡支付货款,小胡拒绝了小朱的请求,小朱认为小胡违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中,小朱与小胡签订的是双务合同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小朱作为先履行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小胡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2、小胡无需通过
诉讼等特定程序,在小朱请求履行时,以拒绝支付货款的明示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合法的。若小胡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才可能构成违约,但本案中小胡是基于正当理由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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