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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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超标电动车并不算作机动车范畴,因此醉酒驾驶这类车辆往往不构成所谓的“危险驾驶罪”。需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的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应当交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且起诉工作则由该公安部门所在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此外,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仅为拘役,其期限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实施合理的赔偿措施在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驾驶员以及行人间发生交通意外事件时,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辆一方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存在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为造成此次事件的责任人,应当根据其实际过错程度适度地减免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醉酒驾驶与机动车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关于电动车醉酒驾驶与机动车辆碰撞的责任判定标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电动车醉酒驾驶对机动车辆造成了损害,但一般来说,机动车并不需承担全部责任;然而,电动车仍需负担事故所导致的次要责任。而若该电动车被归类为机动车辆之列,那么其将需承受大部分责任,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如何进行赔偿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间所产生的交通事故中,若无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的任何过失行为,则需由机动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若存在相关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确实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过错,可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机动车驾驶员并未被发现存在过错,那么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多于总损失额的百分之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在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步行者发生交通事故事件时,若无任何异常,应由机动车辆全权负责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然而,倘若现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步行者确实存在过失行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义务。当机动车辆方无任何过错行为发生的时候,其责任应该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