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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置共有房屋的效力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5.07.26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99人
律师解析:
1.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朱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小许,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小丽得知后,认为小朱未经其同意卖房的行为无效,要求小许返还房屋,小许则认为自己是善意购买,房屋买卖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时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该房屋为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朱单独处分的行为在小丽未同意的情况下,本应是效力待定的。
2、但小许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其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保护。本案中小许以市场价格购买且完成过户,若其确实不知小朱卖房未经小丽同意,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小丽不能要求小许返还房屋,但可向小朱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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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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