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处
缓刑时,三个月看守所
羁押期不算在
缓刑考验期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日起算,它是附条件不执行原
判刑罚的制度。
2.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要接受
社区矫正。
若无
撤销缓刑的情况,考验期满原判
刑罚不再执行。
3.若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判决,按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半,此前他已在看守所羁押了三个月。小朱认为这三个月应算在缓刑考验期内,而
司法机关认为不算。在缓刑考验期内,小朱又因
盗窃被发现,此时对于如何处理小朱的刑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制度,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小朱在看守所羁押的三个月不算在缓刑考验期内。
2、小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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