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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三个月判缓怎么算刑期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22人
律师解析:
1.判处缓刑时,三个月看守所羁押期不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日起算,它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要接受社区矫正
若无撤销缓刑的情况,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3.若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判决,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此前他已在看守所羁押了三个月。小朱认为这三个月应算在缓刑考验期内,而司法机关认为不算。在缓刑考验期内,小朱又因盗窃被发现,此时对于如何处理小朱的刑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制度,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小朱在看守所羁押的三个月不算在缓刑考验期内。
2、小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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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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