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安局
传唤哺乳期妇女,无正当理由必须前往。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会被
强制传唤。
2.考虑到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情况,若有不宜立即到案的特殊情形,如身体状况不允许、孩子需特殊照顾等,可向公安机关说明并提供证明,申请变更
传唤时间或方式。
3.公安机关认为理由正当,会重新安排传唤。
若拒绝且无合理理由,公安机关有权强制其到案。
案情回顾:公安局依法传唤哺乳期妇女小丽到案配合调查。小丽以孩子需要特殊照顾为由拒绝前往。警方要求小丽提供相关证明,小丽却未能及时提供。警方认为小丽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欲对其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小丽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应被特殊对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小丽在未提供合理证明的情况下拒绝传唤,警方有权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2、法律虽对哺乳期妇女有特殊考量,但需妇女及时说明特殊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小丽未履行该义务,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若小丽确实存在特殊情形不宜立即到案,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说明并提供证明,申请变更传唤时间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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