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主犯是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包含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者。
认定时,看其是否在犯罪集团里处于组织、策划、指挥位置,或在其他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且对危害结果有关键影响。
2.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起次要作用的,在首要分子领导下参与犯罪,罪行轻、情节不严重、危害小;
起辅助作用的,为犯罪创造条件,像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排除障碍等。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小朱组织策划此次
盗窃行动,安排小李和小胡具体实施盗窃,在犯罪中处于指挥地位。小李积极参与盗窃,直接进入屋内偷取财物。小胡则为他们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在外面望风。事后三人因盗窃行为被警方抓获,对于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在犯罪集团中处于组织、策划、指挥地位,符合主犯认定中在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特征,应认定为主犯。
2、小李积极参与
实行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应认定为主犯。
3、小胡为实施共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了作案工具,属于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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