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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该怎么惩处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1.欺诈发行证券罪指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里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犯罪行为
2.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控股股东等组织指使实施的,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按非法募资额20%-1倍并罚或单罚;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按此标准罚金。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募集更多资金,组织、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小李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公司重大债务这一重要事实,并且编造了公司业务拓展前景良好的重大虚假内容。随后公司发行股票,成功募集到大量资金。然而,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如招股说明书中描述那般良好,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引发了众多投资者的强烈不满和质疑。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来发行股票,其行为符合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案件具体量刑需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后果严重程度等来判定。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小朱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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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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