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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从判决之时开始吗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42人
律师解析:
1.缓刑考验期并非从判决时起算,而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即判决生效之日。
2.一审判决后无人上诉或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判决生效;
若有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缓刑时,二审判决宣告之日为判决确定日。
3.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毕竟缓刑考验期是考察期,并非刑罚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一审法院判处缓刑。一审判决后,小朱认为缓刑应从判决作出之时开始计算,且自己此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应折抵缓刑考验期。但检察院认为,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小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若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缓刑的,二审判决宣告之日为判决确定之日,所以小朱认为从判决作出时计算缓刑错误。
2、缓刑考验期并非刑罚执行,而是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期限,所以在判决确定之前犯罪分子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小朱要求折抵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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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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