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检察院
刑事立案侦查期限不固定。
通常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若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针对交通不便边远地区、
犯罪集团、
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未
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3.若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按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长两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检察院刑事
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其实施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两个月侦查期限届满未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了一个月。然而,该案件属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在延长后的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检察院遂向省检察院申请,经批准又延长了两个月。此时,因小朱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延长期限届满还是不能侦查终结,经省检察院再次批准,又延长了两个月。小朱
家属对侦查期限如此之长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刑事立案侦查期限不固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二个月。本案最初的两个月侦查期限符合此规定。
2、当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本案第一次延长符合该规定。
3、由于案件属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第二次延长也有法律依据。
4、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本案第三次延长同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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