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票据行为效力有效需满足实质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一是
行为人要有票据能力,
法人一般不受限,自然人需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
二是意思表示要真实,靠
欺诈、
胁迫取得票据不享有权利。
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要书面,记载法定事项,如票据种类、支付委托或承诺、金额等;
行为人要在票据上签章,且方式要合法;
同时要符合法定记载格式和书写规范。
案情回顾:小朱持一张票据向小胡
主张权利,小胡以小朱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拒绝支付。原来,小朱是通过胁迫小李取得该票据,且该票据在形式上未明确记载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小朱认为自己持有票据就应享有权利,小胡则认为小朱取得票据手段不合法且票据形式要件缺失,不应支付款项。
案情分析:1、从实质要件看,小朱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小朱不能基于该票据向小胡主张权利。
2、从形式要件看,票据未记载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不符合票据行为需记载法定事项的要求,票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也影响了票据行为的效力,进一步说明小朱不具备行使票据权利的条件,小胡拒绝支付款项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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