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票据纠纷可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法院起诉。
2.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写明的付款地;
没写明的,
汇票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
本票出票人、
支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等所在地为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是受付款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金融机构。
3.
当事人可按实际选更方便的法院
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出票人为小李,付款人为小胡。小朱因票据款项未得到支付与小李、小胡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向付款人小胡住所地法院起诉更便利,而小李则主张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就
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
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在此案中,小朱可选择向付款人小胡住所地法院起诉,因为这属于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范围。
2、当事人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向对自己更便利的法院提
起诉讼。所以小朱有权根据自身便利选择管辖法院,其选择小胡住所地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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