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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由什么构成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70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主体,即达到一定年龄、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主观:
必须是故意,过失不算。
行为人往往有非法目的。
3.客体:
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与信誉,公文是其履职重要载体。
4.客观:
实施变造行为,像涂改、拼接公文内容,改日期、数量等。
不管有无危害后果,都可能定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打起了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主意。他拿到一份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后,使用涂改的方式,将公文里的日期和数量进行了修改。之后小朱拿着这份变造后的公文去办理相关事务,被工作人员发现。小朱认为自己没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而执法人员认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涂改公文内容,并非过失,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目的。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公文是其行使职权、管理社会的重要载体,其变造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秩序。
4、客观方面,小朱实施了涂改公文日期和数量的变造行为,且法律规定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实施该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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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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