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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检察院退回公安局怎么处理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1.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多因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此为补充侦查
2.公安机关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可重新收集、调取证据,完善已有证据,发现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要一并侦查。
3.补充侦查最多两次。
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不起诉
二次后仍不足,应当不起诉;
证据充分则依法公诉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小朱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收集了部分证据,但检察院经审查仍觉得证据不够充分,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此时小朱的家属认为证据已足够不应再补充侦查,而检察院坚持认为还需完善证据。

案情分析:

1、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属于补充侦查,是因为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符合法律规定。
2、公安机关有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补充侦查,可重新收集、调取证据或完善已有证据,若发现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应一并侦查。
3、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若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若补充侦查后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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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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