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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集体资金多少构成犯罪行为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06人
律师解析:
1.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有以下情形构成挪用资金罪:
五万元以上,超三个月未还;
五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
三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三万元以上;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五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营利活动。而小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救灾款物发放工作时,私自挪用了6万元救灾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单位发现小朱的行为后与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会归还不构成犯罪;小胡所在部门也发现其挪用救灾款情况,小胡辩称是暂时借用。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资金罪中“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资金罪。
2、小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6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且其挪用数额超过五万元,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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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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