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有以下情形构成
挪用资金罪:
五万元以上,超三个月未还;
五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
三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
2.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以
挪用公款罪
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三万元以上;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五万元以上,追究
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营利活动。而小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救灾款物发放工作时,私自挪用了6万元救灾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单位发现小朱的行为后与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会归还不构成
犯罪;小胡所在部门也发现其挪用救灾款情况,小胡辩称是暂时借用。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资金罪中“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构成要件,构成挪用资金罪。
2、小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6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且其挪用数额超过五万元,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