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指定
监视居住是
刑事强制措施,针对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
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的人。
执行地点是住处外的指定居所,并非看守所。
2.看守所是
羁押被
逮捕、
刑拘的
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主要羁押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员。
而指定监视居住是
限制人身自由,和看守所性质不同。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调查,司法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误将小朱送到了看守所进行“指定监视居住”。小朱的
家属得知后,认为不应在看守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与司法机关就执行地点的合法性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地点应为住处以外的指定居所,并非看守所。
2、看守所主要功能是羁押被采取
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而指定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两者性质不同。所以本案中在看守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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