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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4次3000元以上怎么判

时间:2025.07.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00人
律师解析: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且财物价值超3000元,构成盗窃罪。
一般盗窃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2.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3.司法量刑会综合考量。
本案盗窃4次,比单次严重,若财物达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多判相对重刑,如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量刑看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两年内实施了4次盗窃行为,所盗财物价值达到3500元。小朱认为自己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不应构成犯罪。而警方和检方认定其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标准,已构成盗窃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小朱在两年内盗窃4次,且盗窃财物价值超过一千元至三千元“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司法实践中,小朱多次盗窃比一般单次盗窃情节严重,若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重刑罚,如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最终量刑要结合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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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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