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律未明确采购
合同违约金上限。
若
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法院或
仲裁机构可依请求适当减少。
2.司法实践里,衡量
违约金会综合违约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遵循公平与诚信原则。
3.约定违约金超损失30%,常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4.签订
采购合同时,约定违约金要考虑违约损失,避免过高或过低。
案情回顾:小朱代表公司与小李代表的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后小朱所在
公司违约,小李所在公司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实际损失远低于50万元,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法律未明确规定采购合同违约金上限,当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本案中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并向法院提出,符合此法律规定的情形。
2、司法实践中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等综合因素衡量。若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会被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5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再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决。因此双方在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应充分考虑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避免不合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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