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提起
代位权诉讼,要满足这些条件:
一是债权合法,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基于合法民事
法律关系形成。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不用
诉讼或
仲裁主张自身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三是债务人债权已到期,未到履行期,债权人不能行使
代位权。
四是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像基于特定关系的给付请求权等不能代位行使。
满足条件,债权人可依法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5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李未偿还。小朱发现小李对小胡有60万元到期债权,但小李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胡
主张权利,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小朱欲对小胡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小胡认为小李的债权可能是专属于小李自身的权利,不应该被代位行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对小李的债权是基于合法的借款关系,债权合法,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这一条件。
2、小李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胡主张到期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实现,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条件。
3、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已到期,满足债务人债权已到期的条件。
4、若小李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小朱便满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可依法对小胡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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