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房产时,要先判断是否为
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婚姻
存续期用
共同财产购买,即便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法院也可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
2.执行中法院会调查,像查询
购房款支付记录。
确定为共同财产后,可查封,再通过协商、评估、拍卖等处置被执行人部分偿债。
3.若房产是配偶婚前购买等情况,属
个人财产,法院通常不用于偿还被执行人
个人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小朱配偶小丽名下有一套单独所有的房产。小朱认为该房产是小丽婚前购买,属于小丽个人财产,法院不应执行;而
申请执行人小胡则认为,此房是在他们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执行小朱享有的份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房产是否能执行,需先确定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便登记在小丽单独名下,仍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执行小朱享有的份额;若为小丽婚前购买,则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通常不能执行来偿还小朱的个人债务。
2、法院会进行调查,如查询购房款支付记录等。若能证明是共同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之后通过协商、评估、拍卖等方式,对属于小朱的部分进行处置以
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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