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多份生效判决执行有先后顺序,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先执行,像
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优先于普通债权从执行财产中获偿。
2.若都是普通债权,按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先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其
执行案件的
债权人优先。
3.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够清偿全部
债务,且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时,按债权比例受偿。
企业法人财产不足的,进入
破产程序按顺序清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均对小静享有债权。小朱的债权有担保物权,小李和小胡为普通债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进入
强制执行阶段。执行中发现小静财产有限,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李先向法院申请对小静财产进行了查封,小胡后申请。小朱认为自己有优先受偿权应先获偿,小李认为自己先采取执行措施应优先于小胡受偿,小胡则希望按债权比例分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执行,小朱的债权有担保物权,属于
优先债权,应先于小李和小胡的普通债权从执行财产中受偿。
2、小李和小胡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小李先对小静财产进行了查封,所以小李优先于小胡受偿。若小静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普通债权才按比例受偿,本案不满足该情况。若小静是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可进入破产程序按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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